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已繼承人 廖李金女
廖育瑤 廖育成 廖巾瑩 廖珍瑩 廖尚豪 廖國益 廖悅旺 廖千惠 右七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廖李金女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為聲請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為裁定後,始查明聲請人甲○○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有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中縣清戶法第二六一號函可憑,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為聲請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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