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不服本院97年12月31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因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2月27日14時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然抗告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抗告,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抗告人於95年2月自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迄96年7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前」,一度失業,僅靠水泥工專長打零工維生,收入不多,請釋明該段打零工維生期間之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抗告人稱自95年10月31日起,每月向 劉南政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請釋明以抗告人每月打零工收入不多,加計借款10,000元,何以抗告人自95年11月起迄96年8月仍能按期繳納協商金額18,839元及支應每月必要開銷30,4
485元?
(三)抗告人主張96年7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後,未幾抗告人派工量增加,平均月入亦有30,000元至40,000餘元,請釋明薪資自何時開始增加至30,000元至40,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