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債務人清冊,如聲請人未有任何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㈡、新光人壽得意理財變額壽險、新光新防癌終身保險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之保險內容相關資料。
㈢、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非列出政府部門統計之最低生活標準。
附表二:
㈠、聲請人稱95年至96年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後壁厝郵局利息所得1,881元,請聲請人釋明是否有存款,若有,請補列於財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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