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抗告人於95年2月自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迄96年7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前」,一度失業,僅靠水泥工專長打零工維生,收入不多,請釋明該段打零工維生期間之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抗告人稱自95年10月31日起,每月向 劉南政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請釋明以抗告人每月打零工收入不多,加計借款10,000元,何以抗告人自95年11月起迄96年8月仍能按期繳納協商金額18,839元及支應每月必要開銷30,4
485元?
(三)抗告人主張96年7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後,未幾抗告人派工量增加,平均月入亦有30,000元至40,000餘元,請釋明薪資自何時開始增加至30,000元至40,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