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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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雖有債權人清冊,惟其記載並未完整(即民間債權人部分,債務人並未填載其姓名及地址),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8年3月2日以裁定命債務人定期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5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債務人迄今猶未補正,則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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