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