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77號
原告辰○○
辛○○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卯○○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丑○○、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酉○○、丁○○、未○○、己○○、丙○○、戊○○、甲○○、戌○○、午○○、巳○○、寅○○、乙○○、癸○○、子○○、壬○○、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