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72號原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張本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雖原告於起訴狀列被告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然被告公司業經民國98年1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702680號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提出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尚難即認原告所列被告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於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補正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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