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原告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51元,應
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羅元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