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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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法院組織須以合議庭審判,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