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0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3萬7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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