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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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38號

抗告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梁均廷 律師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徐沛曛 律師

王維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以下,增列「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芬蘭以下,增列「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王維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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