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96年度票字第6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9紙,均無到期日之記載,依原裁定附表,其發票日分為民國88年10月26日、89年11月20日、91年11月20日、91年11月30日,相對人於96年初始向鈞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請求權之行使,顯逾法定三年時效期間之規定,系爭本票不具法定形式要件,相對人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符。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9紙為證,並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上開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且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故原審依據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
四、至抗告人以上開本票均已罹於三年請求權時效之情,提起本件抗告,縱認屬實,核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意旨執此謂為本票不具法定形式要件云云,容有誤會,其據以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分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駁回,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文心┌───────────────────────────────┐│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8年10月26日│5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84│├──┼──────┼─────┼───┼──────┼────┤│002│89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89年11月21日│120185│├──┼──────┼─────┼───┼──────┼────┤│003│91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1年11月21日│120186│├──┼──────┼─────┼───┼──────┼────┤│004│91年11月30日│50,000元│未載│91年12月1日│120187│├──┼──────┼─────┼───┼──────┼────┤│005│88年10月26日│5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89│├──┼──────┼─────┼───┼──────┼────┤│006│88年10月26日│5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90│├──┼──────┼─────┼───┼──────┼────┤│007│88年10月26日│5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91│├──┼──────┼─────┼───┼──────┼────┤│008│88年10月26日│5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92│├──┼──────┼─────┼───┼──────┼────┤│009│88年10月26日│30,000元│未載│88年10月27日│120193│└──┴──────┴─────┴───┴──────┴────┘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