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美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梵耘
林順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30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8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