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66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儒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明儒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再犯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1年5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將於
101年10月30日起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23日士檢朝執丁101執助1115字第10246號函、101年10月24日101執助丁字第1115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即無逃亡或再犯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