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步宏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許巍騰 律師 李國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承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與偽造文書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步宏、李昱承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步宏、李昱承等二人因犯詐欺取財罪等數罪,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與6年10月在案,嗣檢察官與被告二人均不服原判決均提起上訴。被告葉步宏、李昱承等二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6月7日經原審移審送本院,本院於同(7)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詐欺取財罪既遂與未遂等數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二人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罪犯罪之虞,而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認被告二人非予羈押,均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均有羈押必要,而於101年6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二人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二個月,渠等第一次延長羈押之期間至101年11月6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前述羈押之原因與理由均仍然存在,因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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