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C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C(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性交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理後,於101年10月2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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