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5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以101年度勞聲字第19號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另應於聲請狀內補簽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