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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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
1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柒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佳佩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國 字第 2 號裁定(101.09.25)[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國 字第 2 號裁定(101.10.26)[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國 字第 2 號裁定(101.10.30)[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國 字第 2 號裁定(101.12.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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