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90號抗告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正環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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