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曜華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燿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薛瑞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