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陳宥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其中新台幣柒佰捌拾參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25日4時8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區○○路○○號與承德路4段80巷口處時,因涉有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陳怡萱 停放於該處
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
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
(下同)152,814元(其中工資費用:57,404元、零件費用
:95,41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陳怡萱,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
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152,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
、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152,814元(其中工資費用:57,404元、零件費用:
95,41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2年3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
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自用小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6年3月
25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4年1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80,749元之後,應以
14,661元為限(即零件費用95,410元-折舊80,749元=14,6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工資費用57,404元,共計72,065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72,0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應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783
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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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5,410×0.369=35,2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95,410-35,206=60,204
第2年折舊值60,204×0.369=22,215
第2年折舊後價值60,204-22,215=37,989
第3年折舊值37,989×0.369=14,018
第3年折舊後價值37,989-14,018=23,971
第4年折舊值23,971×0.369=8,845
第4年折舊後價值23,971-8,845=15,126
第5年折舊值15,126×0.369×(1/12)=465
第5年折舊後價值15,126-465=14,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