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告 林耕豪
林建南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被告 林振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