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A女姓名年籍住所.相對人 李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A女「送達處所臺中郵政28-98號信箱」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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