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丙○○相對人乙○○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5年9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77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60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兒子向相對人借錢,伊不知經過情形云云,然者本件借款人為抗告人,有借據為證,抗告人茍主張伊非借款人,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為訴訟解決,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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