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
樓之2上訴人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南市○區○○○街○號被上訴人己○○(即 鄭來 惡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南市○○街○○○號上列當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即 鄭來惡 之承受訴訟人)之法定代理人戊○○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己○○(即鄭來惡之承受訴訟人)為禁治產人,其原法定代理人 曾例玉 已死亡,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本院查明戊○○現為己○○之法定代理人,其應聲明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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