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國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國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2年10月(聲請書漏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應予以補充)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
100年5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溫國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下簡稱第①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簡稱第②、③罪);上揭第①至③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簡稱第④罪);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確定(下簡稱第⑤、⑥、⑦、⑧罪);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第④至⑨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其於96年9月4日入監經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4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08485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85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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