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碩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然觀兩造間所訂立之合約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有爭執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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