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