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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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彥霖

選任辯護人黃國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254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交簡字第42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國民法庭第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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