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64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鍾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兩造離婚之相關事實,調查證據是否完備,尚有疑義,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杜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