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雯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青海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