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顏孝辰

相對人 林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玉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7月16日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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