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與被告間父子關係不存在,其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六十二年四月為被告所認養,兩造間本為甥舅關係,並非婚生子女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已經就此項法律關係,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於被告提起撤銷認領之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六號事件審判中,有該案起訴狀影本及臺灣基隆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二十六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自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進行審判。
三、原告於同一事件訴訟繫屬中,復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相違,其本件起訴於法不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