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瑞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瑞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一一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