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3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徐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徐聖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參拾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共累275097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