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五號C
原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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