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美靜
訴訟代理人 陳竹 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1,9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