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劉正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寶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9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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