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