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74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罹患口腔惡性腫瘤,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應於95年11月24日到案執行,唯其病症已到末期,無法入監服刑,經受刑人於95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另於95年12月15日因病症加劇,再入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治療,該院並建議受刑人接受安寧療護治療,目前受刑人已無法站立、不能言語且尿失禁,住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大樓11樓9號之2安寧病房,家屬據醫院告知後已準備後事,顯見受刑人確因癌症不能到案執行,尚無逃亡情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133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按址合法傳喚其到案執行而未到案,且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戶籍資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為憑。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而未到案執行,自屬逃匿;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而聲請原審法院沒入上開保證金,原審法院准檢察官之聲請將抗告人即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裁定沒入,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辯稱受刑人乙○○因罹患癌症,前已檢具診斷證明書,請求准予暫緩執行,並無逃匿情事云云,然受刑人所為暫緩執行刑罰之聲請,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中檢惠執高95執聲他2007字第089466號函復以:「台端聲請暫緩執行本署95年度執字第10772號案件刑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礙難准許,本案台端並未於接獲本署通知後到案執行,已依法拘提中,請儘速到案執行,否則將依法通緝並沒入保證金。」,是其所辯並無理由。綜上所述,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原審依法裁定沒入保證金,尚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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