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馬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4年3月10日馬警分三字第0942230231號處分書科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馬警分三字第09422
30352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科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
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送
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移送機關聲請對被移送人易以拘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年  5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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