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代號BS000-A111046號
送達代收人 毛鈺棻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0樓)被告 王柄復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代號BS000-A111046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被告王柄復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