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十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定期採驗尿液第一階段,檢體呈現鴉片類之嗎啡及可待因二種陽性反應,顯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刑事判決正本、附卷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護字第一四0號觀護人報告書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出具之濫用藥物陽性檢驗報告等件後,認與刑法九十三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