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一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玩具「金牌瑪莉」貳台、「招財貓」貳台、「王牌對決」壹台、「雙碰之星」壹台、「七七七積分連線彈珠台」壹台(均含IC板壹片,共柒片)、代幣貳仟伍佰肆拾陸枚及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牌瑪莉」壹台、「雙碰之星」壹台、「七七七積分連線彈珠台」壹台(均含IC板壹片,共參片)及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之素行、均在未經登記之情形下營業,但所陳列機臺數量僅分別為四台及三台,獲利非鉅,所犯情節尚非重大,暨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扣之電子遊戲機「金牌瑪莉」貳台、「招財貓」貳台、「王牌對決」壹台、「雙碰之星」壹台、「七七七積分連線彈珠台」壹台(均含IC板壹片,共柒片)、代幣貳仟伍佰肆拾陸枚及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元,均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