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司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許勝利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左:
指定甲○○為聯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茲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八號),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聯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限之帳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聯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賸餘財產分配表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