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倪織貞 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交訴緝字第一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倪織貞 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交訴緝字第一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