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零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橫山村二鄰橫山五十號,查獲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五公克及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至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押物品中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二公克(包裝重零點零六公克),此有該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至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七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一號偵查卷第三十頁),既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