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告香港成功碼頭有限公司即Sakoma(HK)Limited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等為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異議債權人」及被告等「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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