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RisalBakri右十五人共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成功碼頭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提起上訴,則依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